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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有人“包二奶”是个人的“私生活”,与他人无关,对社会并无危害,甚至觉得是“生活小节”,无需大惊小怪。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那些“能人”、“富商”“包二奶”的,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宽容态度,纪检部门不查,司法机关不管,周围的人不问,在客观上给“包二奶”制造了得以存在的氛围。其实,这种做法曲解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和国家的法律,对“包二奶”的人,无论其贡献有多大,都是法律和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包二奶”,这些行为一方面严重危及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了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同时也诱发了各种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大量非婚生女子的出现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甚至还成为了某些党政干部进行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一大诱因。“包二奶”行为又是一种性乱行为。在现行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而在新婚姻法的草案中,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了新的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当然,从法律意义上讲,“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通过法条的新旧对照,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对“包二奶”现象的明确态度:反对!婚姻法修改草案第47条还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胜明说,根据这一条新规定,“包二奶”行为的受害发妻一方可以在离婚时,理直气壮地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包二奶”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幸和创伤。“包二奶”问题的现状可以简单归纳为四点:1、数量上逐年递增;2、从地域上及主体上讲,范围渐广;3、危害越来越大;4、由地下转为地上,现象渐渐公开化。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在很多地方,“二奶”现象已成为一道扭曲的社会景观,其不仅破坏着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的婚姻伦理道德,鉴于其同时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戕害,实际上还成为相当多的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甚至是暴力犯罪的直接制造源,其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是相当巨大的。
2000年国庆节期间,一个安徽枞阳籍女青年在其租赁的铜陵市郊区农宅里用菜刀割颈自杀。这个女青年与一个做建材生意的江苏常州人陈某姘居了三年,因陈某迟迟不与原配妻子离婚,她感到生活绝望而寻了短见。惨剧发生后,陈某向死者父母赔偿六万元了断此事。
探究“包二奶”现象抬头的个中缘由,无非是因为一部分人腰包鼓起来之后,具备了做非分之事的经济条件。这些人不是把雄厚的财力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造福于社会公益事业,而是“富贵思*”,干起了“金屋藏娇”、包养“二奶”的丑恶勾当。他们这样做的结果,不仅破坏了自己和别人的家庭,殃及无辜的子女,同时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还有一个从外地到铜陵经商的农民,家中已有妻室,他在生意发迹之后,在市区购置两套住房长期包养两个情妇,生了三个子女。后来生意滑坡,分处生活负担过重,遂动起歪念诈骗他人巨额货款,被司法机关逮捕。以上披露的仅仅是因为“包二奶”引发祸端的部分实例。如今人们不难看到,在旧社会里才有的“包二奶”陋习,又重新沉渣泛起,并且呈逐渐增多之势。
更有甚者仗着自己财大气粗,先后“包二奶”达6、7个之多;有的贪官也长期拥有“情人”,并为此大肆鲸吞国家财产……一些人甚至将包二奶视作有钱、有权的象征,乐此不疲。而他们的快乐,却建立在发妻痛苦而屈辱的生活之上。
如果说“情人”是寂寞的产物,那么“二奶”则是财富与权利的寄生虫。女人们为了享受,为了某些利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用自身最原始的资源去换取,向这个社会的强势男人:有财富的、有权利的、还有没有钱的但可以为女人节衣省食花钱的男人去换取。包“二奶”的男人,不在权高钱厚,而在于有无此“爱好”。
不会脱的女人永远不能成名、当官、赚钱,这已经成为了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从表面上看,“包二奶”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属于经济开放带来生活开放的一种特殊现象,似乎充其量只能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而不触犯党纪国法。实际上,“包二奶”是已婚者在自己家庭之外,与异性秘密或公开同居,有的还生育了子女,已经形成了另一个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构成了重婚罪。再者,“包二奶”的包者和被包者,无不是以金钱作为交易的,如果缺少“金钱”这个要素,“包二奶”现象也就不复存在,这一点与卖淫嫖娼的性质完全相同,应归于依法打击之列。
人们清楚地看到,“包二奶”现象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少数人的腐朽生活方式,损害了国家改革开放的整体形象,所以无论从精神文明建设,还是维护社会秩序安宁角度来考虑,都有必要认真加以对待。立法机关若能从立法角度上对“二奶”现象有所抑制,则能在实际中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不论什么人“包二奶”的,都按照相关法律予以惩处,这样才能彻底荡涤污泥浊水,从根本上净化社会风气,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
参考资料:
网文《广东包二奶现象调查》http://。
sp; 有人“包二奶”是个人的“私生活”,与他人无关,对社会并无危害,甚至觉得是“生活小节”,无需大惊小怪。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那些“能人”、“富商”“包二奶”的,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宽容态度,纪检部门不查,司法机关不管,周围的人不问,在客观上给“包二奶”制造了得以存在的氛围。其实,这种做法曲解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和国家的法律,对“包二奶”的人,无论其贡献有多大,都是法律和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包二奶”,这些行为一方面严重危及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了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同时也诱发了各种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大量非婚生女子的出现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甚至还成为了某些党政干部进行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一大诱因。“包二奶”行为又是一种性乱行为。在现行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而在新婚姻法的草案中,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了新的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当然,从法律意义上讲,“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通过法条的新旧对照,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对“包二奶”现象的明确态度:反对!婚姻法修改草案第47条还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胜明说,根据这一条新规定,“包二奶”行为的受害发妻一方可以在离婚时,理直气壮地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包二奶”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幸和创伤。“包二奶”问题的现状可以简单归纳为四点:1、数量上逐年递增;2、从地域上及主体上讲,范围渐广;3、危害越来越大;4、由地下转为地上,现象渐渐公开化。
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在很多地方,“二奶”现象已成为一道扭曲的社会景观,其不仅破坏着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的婚姻伦理道德,鉴于其同时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戕害,实际上还成为相当多的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甚至是暴力犯罪的直接制造源,其消极影响和社会危害性是相当巨大的。
2000年国庆节期间,一个安徽枞阳籍女青年在其租赁的铜陵市郊区农宅里用菜刀割颈自杀。这个女青年与一个做建材生意的江苏常州人陈某姘居了三年,因陈某迟迟不与原配妻子离婚,她感到生活绝望而寻了短见。惨剧发生后,陈某向死者父母赔偿六万元了断此事。
探究“包二奶”现象抬头的个中缘由,无非是因为一部分人腰包鼓起来之后,具备了做非分之事的经济条件。这些人不是把雄厚的财力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造福于社会公益事业,而是“富贵思*”,干起了“金屋藏娇”、包养“二奶”的丑恶勾当。他们这样做的结果,不仅破坏了自己和别人的家庭,殃及无辜的子女,同时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还有一个从外地到铜陵经商的农民,家中已有妻室,他在生意发迹之后,在市区购置两套住房长期包养两个情妇,生了三个子女。后来生意滑坡,分处生活负担过重,遂动起歪念诈骗他人巨额货款,被司法机关逮捕。以上披露的仅仅是因为“包二奶”引发祸端的部分实例。如今人们不难看到,在旧社会里才有的“包二奶”陋习,又重新沉渣泛起,并且呈逐渐增多之势。
更有甚者仗着自己财大气粗,先后“包二奶”达6、7个之多;有的贪官也长期拥有“情人”,并为此大肆鲸吞国家财产……一些人甚至将包二奶视作有钱、有权的象征,乐此不疲。而他们的快乐,却建立在发妻痛苦而屈辱的生活之上。
如果说“情人”是寂寞的产物,那么“二奶”则是财富与权利的寄生虫。女人们为了享受,为了某些利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用自身最原始的资源去换取,向这个社会的强势男人:有财富的、有权利的、还有没有钱的但可以为女人节衣省食花钱的男人去换取。包“二奶”的男人,不在权高钱厚,而在于有无此“爱好”。
不会脱的女人永远不能成名、当官、赚钱,这已经成为了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从表面上看,“包二奶”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属于经济开放带来生活开放的一种特殊现象,似乎充其量只能受到伦理道德的谴责,而不触犯党纪国法。实际上,“包二奶”是已婚者在自己家庭之外,与异性秘密或公开同居,有的还生育了子女,已经形成了另一个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构成了重婚罪。再者,“包二奶”的包者和被包者,无不是以金钱作为交易的,如果缺少“金钱”这个要素,“包二奶”现象也就不复存在,这一点与卖淫嫖娼的性质完全相同,应归于依法打击之列。
人们清楚地看到,“包二奶”现象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少数人的腐朽生活方式,损害了国家改革开放的整体形象,所以无论从精神文明建设,还是维护社会秩序安宁角度来考虑,都有必要认真加以对待。立法机关若能从立法角度上对“二奶”现象有所抑制,则能在实际中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不论什么人“包二奶”的,都按照相关法律予以惩处,这样才能彻底荡涤污泥浊水,从根本上净化社会风气,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向前发展。
参考资料:
网文《广东包二奶现象调查》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