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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梁翰略带兴奋地进行举证,“我方向法庭提交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实施会yin侧切手术的剪刀。”张梁翰举起一把剪刀,指着剪刀的头部,大声地道:“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进行手术的剪刀头部是圆的,证明手术时剪刀不可能刺穿黏膜,伤洞是因为针线不小心挂到。”
张梁放下剪刀,再拿出几张照片,“第二组证据是原告邹美莲的会yin照片,证明……”
李超听了之后,立马大声抗议:“反对,x医院出具的照片没有经过原告邹美莲本人同意,系偷拍,侵犯邹美莲*权,请法庭予以收缴并训诫。”
邹美莲气得脸发红,激动地骂道:“我从来不知道医院拍了我下面的照片,bt啊,拍我下面,我都不知道!无耻!”
审判长发问,“被告方,你方展示的照片通过什么方式收集?是否取得原告邹美莲允许?”
张梁翰当即沉着答道:“审判长,我方展示的照片是手术过程中拍摄的,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中明确了我院收集照片的权利,而手术风险告知书已经原告邹美莲之夫邓志辉签字同意。”
执勤法警将手术风险告知书递交给合议庭,合议庭经过传阅之后,审判长宣布,“手术风险告知书主要内容是向被告及其亲属说明手术风险,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中掺杂拍摄照片的授权许可,受害人完全有正当理由表示注意不到。被告x医院拍摄事关原告邹美莲*部位的照片,没有单独取得其本人授权,属非法证据,本庭予以排除,被告x医院应在庭后立即销毁相关照片。”
法庭竟然断定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纳,自信满满的张梁翰受到了当头棒喝,脸色发僵,不情愿地点点头,“好,我方会立即予以销毁。”
“现在提交第三组证据,俯视康公司的放假安排表和二位房东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邹美莲每年春节期间都会放假回湘南老家,不在深鹏居住。”
“执勤法警将被告方出示的证据,递交给原告,原告进行质证。”
李超查看证据后,正义凛然地发表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我方无法确定该剪刀是否属于手术时所用的同类型剪刀,即使手术时用的是头部为圆形的剪刀,也不能推翻原告邹美莲是在会yin侧切助产手术中受伤这一事实,也不能推卸医院应负的全部责任。”
“对第二组证据,放假安排和房东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春节休假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告邹美莲在节假日期间回家探亲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而被告方据此机械地认为,原告回家就没有在深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这是错误甚至违法的观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原告邹美莲已连续在深鹏工作居住生活满三年多,春节期间回家探亲,属正当的劳动者休息权力,并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因此原告邹美莲的损失应该按照深鹏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张梁翰略带兴奋地进行举证,“我方向法庭提交三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实施会yin侧切手术的剪刀。”张梁翰举起一把剪刀,指着剪刀的头部,大声地道:“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进行手术的剪刀头部是圆的,证明手术时剪刀不可能刺穿黏膜,伤洞是因为针线不小心挂到。”
张梁放下剪刀,再拿出几张照片,“第二组证据是原告邹美莲的会yin照片,证明……”
李超听了之后,立马大声抗议:“反对,x医院出具的照片没有经过原告邹美莲本人同意,系偷拍,侵犯邹美莲*权,请法庭予以收缴并训诫。”
邹美莲气得脸发红,激动地骂道:“我从来不知道医院拍了我下面的照片,bt啊,拍我下面,我都不知道!无耻!”
审判长发问,“被告方,你方展示的照片通过什么方式收集?是否取得原告邹美莲允许?”
张梁翰当即沉着答道:“审判长,我方展示的照片是手术过程中拍摄的,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中明确了我院收集照片的权利,而手术风险告知书已经原告邹美莲之夫邓志辉签字同意。”
执勤法警将手术风险告知书递交给合议庭,合议庭经过传阅之后,审判长宣布,“手术风险告知书主要内容是向被告及其亲属说明手术风险,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中掺杂拍摄照片的授权许可,受害人完全有正当理由表示注意不到。被告x医院拍摄事关原告邹美莲*部位的照片,没有单独取得其本人授权,属非法证据,本庭予以排除,被告x医院应在庭后立即销毁相关照片。”
法庭竟然断定为非法证据不予采纳,自信满满的张梁翰受到了当头棒喝,脸色发僵,不情愿地点点头,“好,我方会立即予以销毁。”
“现在提交第三组证据,俯视康公司的放假安排表和二位房东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邹美莲每年春节期间都会放假回湘南老家,不在深鹏居住。”
“执勤法警将被告方出示的证据,递交给原告,原告进行质证。”
李超查看证据后,正义凛然地发表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我方无法确定该剪刀是否属于手术时所用的同类型剪刀,即使手术时用的是头部为圆形的剪刀,也不能推翻原告邹美莲是在会yin侧切助产手术中受伤这一事实,也不能推卸医院应负的全部责任。”
“对第二组证据,放假安排和房东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春节休假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告邹美莲在节假日期间回家探亲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而被告方据此机械地认为,原告回家就没有在深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这是错误甚至违法的观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夏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中原告邹美莲已连续在深鹏工作居住生活满三年多,春节期间回家探亲,属正当的劳动者休息权力,并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因此原告邹美莲的损失应该按照深鹏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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