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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假设如果没有联邦调查局的坐探打入三K党,民权运动很可能不会有这么大的发展;缺了从内部提供情报的人,我们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活动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了如指掌。
在犹太人保卫同盟案中,阿诺德法官多次认为作为“治安长官”的桑托是偶然无意的酿成了巨大错误,这是在为他开脱,但不得不说方法很拙劣。
事实上,这根本不是“偶然”“无意”。
要知道在此案中,府如果不使用违法手段,就不可能防止可能发的灾难后果,因为政府无法渗透犹太同盟。
根据谢尔顿的供述,保卫犹太人同盟,实际上还有一系列堪称异想天开的,但又颇具可行性的“行动”方案:
诸如,用一架遥控滑翔机装满了炸药后飞进俄国驻米大使馆了;
或者搞一门小型的便携式迫击炮-比如二战时日军使用的掷弹筒,在500米外的僻静处,向多勃雷宁大使“来一发”。
又或者,这群家伙知道俄国使馆有个工作人员会定期去布鲁克林的场子里找姑娘,于是他们考虑乘他寻欢作乐之际,在他车底下装个土制定时炸弹。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有鉴于此,执法者才在深思熟虑后决定,经过最高领导批准,为了更大的国家利益,知法犯法的参与到“民事不服从”运动中去。
(“民事不服从(?Civil?Disobedience),是美国20纪670年代反越战运动中出现的有意违反社会秩序,如游行、静坐、喊口号以便让警方逮捕的抗议方式。法庭一般以民事侵权行为对这些人进行罚款,或入狱一周。)
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争道,政府只不过是做了它必须做的事情而已;政府绝不能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罪行坐视不见、或者碍于各种规条戒律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以免招来各种议论。
在这个案子的诉讼过程中,笔者深有同感,并且向守护合众国安危的执法者表示尊敬。
最终的结果还是政府在这个案子中败落。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作者的结尾堪称完美,兹照录如下:
“是的,政府执法人员顶着极大的压力,为保卫国家利益要害,万般无奈不惜采取权宜之计是一回事;而法院在审理程序中,详细的观察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给它按上了宪法意义上的合法地位,就是另一回事了。”
“假设,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FBI局长的备忘录加上司法部长的批准,能代替法官的许可,让窃听行为合法化,这个本质让行政替代司法的改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那么这个国家的最高行政领导人,就可以有权要求执法机构去进行窃听行为,而总统本人是有党派属性的,我们很难不保证,总统利用公权力去为他自己或者自己的小团体或者党派来谋取不当私利,这是非常恐怖的。”
“因为这样会让我们和大洋彼岸的俄国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国家。
所以,站在律师和爱国者的角度,我只能为谢尔顿辩护,哪怕为此受到全社会的痛骂,我也会毫不犹豫的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
华夏有句古话叫做“虽千万人,吾往矣”
此刻我的内心正式这样想的。
正如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曰本裔公民被关押到集中营案的最高法院裁定中发表的异议中所说:如果一个政府官员违反宪法,“那是一个事件”;可是如果法院随后认可这一行动,“那个已经过去的事件就变法原则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东西有它自己的生殖力,其生产出来的东西却会损毁宪法原则本身。”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及时纠正这些错误,反而试图将其合法化程序化,那么最终将吞噬我们所有人,
同样,在犹太同盟案中政府或许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止灾难性的后果。
可是,在灾难已经得到避免,犯罪集团已被揭露,其成员已被抓获之后,再使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确保认定犯罪就绝非明智之举,事实上也没有这种必要。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可以较容易地理解并宽容警官桑托的行为,却难以理解为什么阿诺德法官煞费苦心地企图使这些行为合法化。”
“政府情治人员继续参与违反宪法的活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比这次的情况理由更充足。
在大部分这一类案件中,他们都能得到两全其美的结果,因为法院会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或认定其没有危害,并维持由此而来的有罪认定。
每次法院在宪法原则上否决一项有罪认定,就会使想与宪法较量的人下一次付出更大的代价。
一些特殊案例,像BLM爆炸那的重大案件中,这种代价会之高异乎寻常。可是考虑到法院实际上难得这样做,每一项谢尔顿案类似的裁定都应看作美国宪法的胜利。”
“对于执法者的败诉,我们应该理性公正客观的来看待,而不是仅仅凭着情绪来主导思维,说什么罪有应得者借着法律的名义逃避了刑法。
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是这个案子,让米利坚的宪法精神再度释放出万丈光芒,成为自由世界和全世界的灯塔。”
“”最后他引用了耶鲁法学院的办学宗旨来作为收尾:律师不仅是为私人和公司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也是政策制定者,是政治家,也是社会的改革者。我们不单纯强调法律专业知识,也要强调法律人的良心、眼界、和仁爱慈悲之心。”
《耶鲁法律评论》是专业性的小规模刊物,通常印数也就几千册,主要是各大学校、律所、各种图书馆征订,几乎没有零售渠道。
然而,这回却加印了几万本,钱是伊特兹卡拉比出的,这些杂志被买来后,通过各种渠道散发出去。
实际上这篇文章也是外祖父建议他爱德华写的,老头儿的观点很明确:“这件事情从法律角度说已经完结,但从社会角度来说才刚刚开始,你成功的让谢尔顿脱罪,但这样也会得罪很多人,尤其是警察工会和右翼份子,所以你需要一个渠道让自己发声,注意,是严肃的渠道,正式的发生,阐明你的观点和立场,以及爱国和维护宪法的目的。”
……
bsp;假设如果没有联邦调查局的坐探打入三K党,民权运动很可能不会有这么大的发展;缺了从内部提供情报的人,我们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活动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了如指掌。
在犹太人保卫同盟案中,阿诺德法官多次认为作为“治安长官”的桑托是偶然无意的酿成了巨大错误,这是在为他开脱,但不得不说方法很拙劣。
事实上,这根本不是“偶然”“无意”。
要知道在此案中,府如果不使用违法手段,就不可能防止可能发的灾难后果,因为政府无法渗透犹太同盟。
根据谢尔顿的供述,保卫犹太人同盟,实际上还有一系列堪称异想天开的,但又颇具可行性的“行动”方案:
诸如,用一架遥控滑翔机装满了炸药后飞进俄国驻米大使馆了;
或者搞一门小型的便携式迫击炮-比如二战时日军使用的掷弹筒,在500米外的僻静处,向多勃雷宁大使“来一发”。
又或者,这群家伙知道俄国使馆有个工作人员会定期去布鲁克林的场子里找姑娘,于是他们考虑乘他寻欢作乐之际,在他车底下装个土制定时炸弹。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有鉴于此,执法者才在深思熟虑后决定,经过最高领导批准,为了更大的国家利益,知法犯法的参与到“民事不服从”运动中去。
(“民事不服从(?Civil?Disobedience),是美国20纪670年代反越战运动中出现的有意违反社会秩序,如游行、静坐、喊口号以便让警方逮捕的抗议方式。法庭一般以民事侵权行为对这些人进行罚款,或入狱一周。)
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争道,政府只不过是做了它必须做的事情而已;政府绝不能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罪行坐视不见、或者碍于各种规条戒律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以免招来各种议论。
在这个案子的诉讼过程中,笔者深有同感,并且向守护合众国安危的执法者表示尊敬。
最终的结果还是政府在这个案子中败落。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作者的结尾堪称完美,兹照录如下:
“是的,政府执法人员顶着极大的压力,为保卫国家利益要害,万般无奈不惜采取权宜之计是一回事;而法院在审理程序中,详细的观察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给它按上了宪法意义上的合法地位,就是另一回事了。”
“假设,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FBI局长的备忘录加上司法部长的批准,能代替法官的许可,让窃听行为合法化,这个本质让行政替代司法的改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那么这个国家的最高行政领导人,就可以有权要求执法机构去进行窃听行为,而总统本人是有党派属性的,我们很难不保证,总统利用公权力去为他自己或者自己的小团体或者党派来谋取不当私利,这是非常恐怖的。”
“因为这样会让我们和大洋彼岸的俄国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国家。
所以,站在律师和爱国者的角度,我只能为谢尔顿辩护,哪怕为此受到全社会的痛骂,我也会毫不犹豫的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
华夏有句古话叫做“虽千万人,吾往矣”
此刻我的内心正式这样想的。
正如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曰本裔公民被关押到集中营案的最高法院裁定中发表的异议中所说:如果一个政府官员违反宪法,“那是一个事件”;可是如果法院随后认可这一行动,“那个已经过去的事件就变法原则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东西有它自己的生殖力,其生产出来的东西却会损毁宪法原则本身。”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及时纠正这些错误,反而试图将其合法化程序化,那么最终将吞噬我们所有人,
同样,在犹太同盟案中政府或许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止灾难性的后果。
可是,在灾难已经得到避免,犯罪集团已被揭露,其成员已被抓获之后,再使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确保认定犯罪就绝非明智之举,事实上也没有这种必要。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可以较容易地理解并宽容警官桑托的行为,却难以理解为什么阿诺德法官煞费苦心地企图使这些行为合法化。”
“政府情治人员继续参与违反宪法的活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比这次的情况理由更充足。
在大部分这一类案件中,他们都能得到两全其美的结果,因为法院会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或认定其没有危害,并维持由此而来的有罪认定。
每次法院在宪法原则上否决一项有罪认定,就会使想与宪法较量的人下一次付出更大的代价。
一些特殊案例,像BLM爆炸那的重大案件中,这种代价会之高异乎寻常。可是考虑到法院实际上难得这样做,每一项谢尔顿案类似的裁定都应看作美国宪法的胜利。”
“对于执法者的败诉,我们应该理性公正客观的来看待,而不是仅仅凭着情绪来主导思维,说什么罪有应得者借着法律的名义逃避了刑法。
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是这个案子,让米利坚的宪法精神再度释放出万丈光芒,成为自由世界和全世界的灯塔。”
“”最后他引用了耶鲁法学院的办学宗旨来作为收尾:律师不仅是为私人和公司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也是政策制定者,是政治家,也是社会的改革者。我们不单纯强调法律专业知识,也要强调法律人的良心、眼界、和仁爱慈悲之心。”
《耶鲁法律评论》是专业性的小规模刊物,通常印数也就几千册,主要是各大学校、律所、各种图书馆征订,几乎没有零售渠道。
然而,这回却加印了几万本,钱是伊特兹卡拉比出的,这些杂志被买来后,通过各种渠道散发出去。
实际上这篇文章也是外祖父建议他爱德华写的,老头儿的观点很明确:“这件事情从法律角度说已经完结,但从社会角度来说才刚刚开始,你成功的让谢尔顿脱罪,但这样也会得罪很多人,尤其是警察工会和右翼份子,所以你需要一个渠道让自己发声,注意,是严肃的渠道,正式的发生,阐明你的观点和立场,以及爱国和维护宪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