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依中文网 www.eezw.net,草根男的权色之路:局中局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二审
大德保险公司这次换了人来开庭,来的是张总和一个新的律师。
我笑着跟张总打招呼,:“这次张总亲自出马了。”
张总也笑着:“有袁总这样的对手,我们不得不重视些。”
我:“那黄律师那?他怎么没来?”
张总:“黄律师有事不来了,由这位李律师接替他。”
这家伙肯定是因为案件一审败诉,迁怒于毛经理和那个黄律师,这才自己亲自出马。失败了不找自身的原因,反而迁怒于下属,这样的领导是最没水准的。
中院主审法官姓王,大概就是薛晓所的中院民庭的庭长,庭开的很直接,略过了宣读上诉状和答辩状的环节,直接问大德保险公司:“上诉人,你们不服一审判决,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李律师:“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火灾是被上诉人故意纵火造成的,这点有天正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书予以确认。二是被上诉人自己也在消防部门事后的调查笔录上承认出险仓库没有任何消防设备。三是被上诉人在投保合同上确认仓库有消防设施。这些事实表明被上诉人是故意形成出险事故,以便向上诉人骗取保险金。一审法院故意忽略这些事实,却片面的以被上诉人没在合同固定条款签字盖章,就认定被上诉人没有确认知道合同的免责条款,从而判决上诉人败诉,显然是错误的。另外,上诉人并没有对初显毁损的货物进行价值评估,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价值评估应该由保险人做出,一审擅自对货物毁损做出赔偿的价值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王法官转过头问我们:“被上诉人,你们对上诉人的法有什么反驳的?”
郑斌:“本案件存在几个基本事实:一、上诉人公司的代理在承保前曾勘查失火仓库,并拍了相片,该代理并没有就仓库的消防设施提出异议;二、消防部门已经证实,火灾的原因是线路短路。三、上诉人并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的六十天内,也就是保险法规定的日期内对毁损货物做出价值评估,也没有做出赔和不赔的决定。四、消防的事故鉴定被上诉人在出险后七日内就交给了上诉人,上诉人并没有在收到鉴定书和索赔通知后,根据行政法完全可在十五日日内对火灾事故提出异议,重新认定,但上诉人并没有向同级或上级消防或公安部门提出异议,也就是认可了鉴定书,再请所谓的天正司法鉴定进行鉴定,不但没有道理,也不具备法律上的权威性。根据上述事实,上诉人一直到现在都既不拒赔也不给赔,是没有道理的。根据保险法,上诉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给予被上诉人赔偿。首先,上诉人作为保险公司比一般的被保险人都要专业很多,上诉人具备更专业的保险方面的知识,他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给予另一方专业意见的提醒,并对保险合同进行检验。其次,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已勘查过仓库并存有相片,他们当时已经了解了仓库的消防设施情况,但并没有提出异议,证明他们知道并默认这种情况的存在;如果存在异议,他们当时就应该提出,或拒绝签订合同,或修改合同相关条款,但他们并没有作出相关行动。至于毁损货物的价值,是上诉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价值评估,而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发票及相关单据又真实可信,法院据此作出判断并无不妥。”
王法官听完,问道:“被上诉人,你们毁损的货物现在是否还可以鉴定评估。”
我:“这些货物在上诉人事故后来看过现场之后,就被我们清理了,现在已经无法鉴定了。”
王法官问道:“你们为什么不保存?”
我:“上诉人看完现场拍完照以后,就告诉可以清理了,我们就没保存。”
王法官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没有调解的可能?”
两方均答不可能。
王法官:“好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意见本庭已记录在案,法庭将核对相关证据,再进行判断,休庭。”
我看看郑斌,:“这就完了?”
郑斌笑着:“你还要怎么样?”
我:“我怎么感觉二审比一审简单得多。”
郑斌:“当然了,二者是不同的,二审已经有了一审作为基础,当然简单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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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大德保险公司这次换了人来开庭,来的是张总和一个新的律师。
我笑着跟张总打招呼,:“这次张总亲自出马了。”
张总也笑着:“有袁总这样的对手,我们不得不重视些。”
我:“那黄律师那?他怎么没来?”
张总:“黄律师有事不来了,由这位李律师接替他。”
这家伙肯定是因为案件一审败诉,迁怒于毛经理和那个黄律师,这才自己亲自出马。失败了不找自身的原因,反而迁怒于下属,这样的领导是最没水准的。
中院主审法官姓王,大概就是薛晓所的中院民庭的庭长,庭开的很直接,略过了宣读上诉状和答辩状的环节,直接问大德保险公司:“上诉人,你们不服一审判决,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李律师:“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火灾是被上诉人故意纵火造成的,这点有天正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书予以确认。二是被上诉人自己也在消防部门事后的调查笔录上承认出险仓库没有任何消防设备。三是被上诉人在投保合同上确认仓库有消防设施。这些事实表明被上诉人是故意形成出险事故,以便向上诉人骗取保险金。一审法院故意忽略这些事实,却片面的以被上诉人没在合同固定条款签字盖章,就认定被上诉人没有确认知道合同的免责条款,从而判决上诉人败诉,显然是错误的。另外,上诉人并没有对初显毁损的货物进行价值评估,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价值评估应该由保险人做出,一审擅自对货物毁损做出赔偿的价值认定显然是错误的。”
王法官转过头问我们:“被上诉人,你们对上诉人的法有什么反驳的?”
郑斌:“本案件存在几个基本事实:一、上诉人公司的代理在承保前曾勘查失火仓库,并拍了相片,该代理并没有就仓库的消防设施提出异议;二、消防部门已经证实,火灾的原因是线路短路。三、上诉人并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的六十天内,也就是保险法规定的日期内对毁损货物做出价值评估,也没有做出赔和不赔的决定。四、消防的事故鉴定被上诉人在出险后七日内就交给了上诉人,上诉人并没有在收到鉴定书和索赔通知后,根据行政法完全可在十五日日内对火灾事故提出异议,重新认定,但上诉人并没有向同级或上级消防或公安部门提出异议,也就是认可了鉴定书,再请所谓的天正司法鉴定进行鉴定,不但没有道理,也不具备法律上的权威性。根据上述事实,上诉人一直到现在都既不拒赔也不给赔,是没有道理的。根据保险法,上诉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给予被上诉人赔偿。首先,上诉人作为保险公司比一般的被保险人都要专业很多,上诉人具备更专业的保险方面的知识,他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给予另一方专业意见的提醒,并对保险合同进行检验。其次,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已勘查过仓库并存有相片,他们当时已经了解了仓库的消防设施情况,但并没有提出异议,证明他们知道并默认这种情况的存在;如果存在异议,他们当时就应该提出,或拒绝签订合同,或修改合同相关条款,但他们并没有作出相关行动。至于毁损货物的价值,是上诉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价值评估,而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发票及相关单据又真实可信,法院据此作出判断并无不妥。”
王法官听完,问道:“被上诉人,你们毁损的货物现在是否还可以鉴定评估。”
我:“这些货物在上诉人事故后来看过现场之后,就被我们清理了,现在已经无法鉴定了。”
王法官问道:“你们为什么不保存?”
我:“上诉人看完现场拍完照以后,就告诉可以清理了,我们就没保存。”
王法官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没有调解的可能?”
两方均答不可能。
王法官:“好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意见本庭已记录在案,法庭将核对相关证据,再进行判断,休庭。”
我看看郑斌,:“这就完了?”
郑斌笑着:“你还要怎么样?”
我:“我怎么感觉二审比一审简单得多。”
郑斌:“当然了,二者是不同的,二审已经有了一审作为基础,当然简单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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