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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欲罢帖经、对义,别试杂文二首、试策一道。”从之。其 年八月,刑部侍郎、权知贡举徐台符奏:“请别试杂文外,其帖经、墨义,仍依元 格。”从之。
显德二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奏:“请诸科举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 监试官为首罪,勒停见任,举送长官,奏闻取裁。监试官如受赂,及今后进士,如 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许人言告,送本处色役,永不进仕。”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门下奏议:“左拾遗王松、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以 诸道州县,皆是摄官,诛剥生灵,渐不存济。比者郭崇韬在中书日,未详本朝故事, 妄被闲人献疑,点检选曹,曲生异议,或告赤欠少,一事阙违,保内一人不来,五 保即须并废,文书一纸有误,数任皆不勘详。其年选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余员, 得官者才及数十,皆以渝滥为名,尽被焚毁弃逐,或毙踣于旅店,或号哭于道途。 以至二年已来,选人不敢赴集,铨曹无人可注,中书无人可除,去年阙近二千,授 官不及六十。伏请特降敕文,宣布遐迩,明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此日焦劳,特 颁于睿泽。望以中书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委铨司点检,务在酌中,以为定制。” 从之。时议者以铨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绅之家,自无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 同姓之家,随赂改更,因乱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郭崇韬疾恶太深,奏 请厘革,豆卢革、韦说僶俛赞成。或有亲旧讯其事端者,韦说曰:“此郭汉子之意 也。”及崇韬诛,韦说即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故有此奏。识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去京地远,三年 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外,其余诸道及京百司诸色选人,每年动及数千,分为三选, 尚为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处官方。况有格条, 各依资考,兼又明行敕命,务绝阿私,宜新公共之规,俾慎官常之要。其诸道选人, 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子细磨勘,无违碍后,即据格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 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公事亦无迟滞。”
长兴元年三月,敕:“凡是选人,皆有资考,每至赴调,必验文书,或不具全, 多称失坠,将明本末,须示规程。其判成诸色选人,黄甲下后,将历任文书告赤连 粘,宜令南曹逐缝使印,都于后面粘纸,其前后历任文书,都计多少纸数,仍具年 月日,判成授某官。”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其年十月,中书奏:“吏部流内铨 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节,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宜超一资注拟,其次 者宜依资,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所以励援毫之作,亦不掩历任之劳。其或于理道 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古今,不业文者 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诸色选人,或有元通家状,不实乡里名号, 将来赴选者,并令改正,一一坚本贯属乡县,兼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 选限。”从之。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中书门下奏:“准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长定格应经学出 身人,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考, 许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凡为进取, 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齿不离卑任。况孤贫举士,或年四十,始得经学 及第,八年合选,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选渐向蹉跎,有一生终不至令 录者,若无改革,何以发扬?自此经学出身,请一任两考,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 事参军者。”诏曰:“参选之徒,艰辛不一,发身迟滞,到老卑低,宜优未达之人, 显示惟新之泽。其经学出身,一任两考,元敕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起今后更 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户多处州县注拟,如于近敕条内, 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任五考例入官,余准格条 处分。”
晋天福三年正月,诏曰:“举选之流,苦辛备历,或则耽书岁久,或则守事年 深,少有违碍格条,例是不知式样。今则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选人等,宜令 所司,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如无违碍,并与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诸道,起今后 文解差错,过在发解州府官吏。
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请不除授县令。”因 下诏曰:“起今后诸色选人,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授令 录。”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今 任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从之。
周广顺元年二月,诏曰:“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选授,当其用阙,皆禀旧规。 近闻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驻,始赴任者既过月限,后之官者遂失期程, 以至相沿,渐成非次。是致新官参谢欲上,旧官考秩未终,待满替移,动逾时月, 凋残一处,新旧二官,在迎送以为劳,必公私之失绪。今后应诸道州府录事参军、 判司、县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报吏部,此后中书及 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为定制。”其年十月,诏曰:“选部公事,比置三铨, 所有员阙选人,分在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况今年选人不多,宜令 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今当开泰之期,宜轸单 平之众,自今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错,不合 式样,罪在发解官吏。”
今欲罢帖经、对义,别试杂文二首、试策一道。”从之。其 年八月,刑部侍郎、权知贡举徐台符奏:“请别试杂文外,其帖经、墨义,仍依元 格。”从之。
显德二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奏:“请诸科举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 监试官为首罪,勒停见任,举送长官,奏闻取裁。监试官如受赂,及今后进士,如 有倩人述作文字应举者,许人言告,送本处色役,永不进仕。”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门下奏议:“左拾遗王松、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以 诸道州县,皆是摄官,诛剥生灵,渐不存济。比者郭崇韬在中书日,未详本朝故事, 妄被闲人献疑,点检选曹,曲生异议,或告赤欠少,一事阙违,保内一人不来,五 保即须并废,文书一纸有误,数任皆不勘详。其年选人及行事官一千二百五十余员, 得官者才及数十,皆以渝滥为名,尽被焚毁弃逐,或毙踣于旅店,或号哭于道途。 以至二年已来,选人不敢赴集,铨曹无人可注,中书无人可除,去年阙近二千,授 官不及六十。伏请特降敕文,宣布遐迩,明往年制置,不自于宸衷,此日焦劳,特 颁于睿泽。望以中书条件及王松等所论事节,委铨司点检,务在酌中,以为定制。” 从之。时议者以铨注之弊,非止一朝,搢绅之家,自无甄别,或有伯叔告赤,鬻于 同姓之家,随赂改更,因乱昭穆,至有季父伯舅反拜侄甥者。郭崇韬疾恶太深,奏 请厘革,豆卢革、韦说僶俛赞成。或有亲旧讯其事端者,韦说曰:“此郭汉子之意 也。”及崇韬诛,韦说即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故有此奏。识者非之。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曰:“本朝一统之时,除岭南、黔中去京地远,三年 一降选补使,号为南选外,其余诸道及京百司诸色选人,每年动及数千,分为三选, 尚为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以一司公事,作三处官方。况有格条, 各依资考,兼又明行敕命,务绝阿私,宜新公共之规,俾慎官常之要。其诸道选人, 宜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子细磨勘,无违碍后,即据格同商量注拟,连署申奏,仍 不得踵前于私第注官,如此则人吏易可整齐,公事亦无迟滞。”
长兴元年三月,敕:“凡是选人,皆有资考,每至赴调,必验文书,或不具全, 多称失坠,将明本末,须示规程。其判成诸色选人,黄甲下后,将历任文书告赤连 粘,宜令南曹逐缝使印,都于后面粘纸,其前后历任文书,都计多少纸数,仍具年 月日,判成授某官。”盖惧其或分假于人故也。其年十月,中书奏:“吏部流内铨 诸色选人,先条流试判两节,并委本官优劣等第申奏。文优者宜超一资注拟,其次 者宜依资,更次者以同类官注拟,所以励援毫之作,亦不掩历任之劳。其或于理道 全疏者,以人户少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准元敕,业文者任征引古今,不业文者 但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兼诸色选人,或有元通家状,不实乡里名号, 将来赴选者,并令改正,一一坚本贯属乡县,兼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 选限。”从之。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中书门下奏:“准天成二年十二月敕,长定格应经学出 身人,一任三考,许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亦入中下州录事参军;两任四考, 许入中下县令、中州录事参军;两任六考,许入上县令及紧州录事参军。凡为进取, 皆有因依,或少年便受好官,或暮齿不离卑任。况孤贫举士,或年四十,始得经学 及第,八年合选,方受一官,在任多不成三考,第二选渐向蹉跎,有一生终不至令 录者,若无改革,何以发扬?自此经学出身,请一任两考,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 事参军者。”诏曰:“参选之徒,艰辛不一,发身迟滞,到老卑低,宜优未达之人, 显示惟新之泽。其经学出身,一任两考,元敕入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起今后更 许入中下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三考者,于人户多处州县注拟,如于近敕条内, 资叙无相当者,即准格循资考入官;其两任四考者,准二任五考例入官,余准格条 处分。”
晋天福三年正月,诏曰:“举选之流,苦辛备历,或则耽书岁久,或则守事年 深,少有违碍格条,例是不知式样。今则方求公器,宜被皇恩,所有选人等,宜令 所司,除元驳放及落下事由外,如无违碍,并与施行。仍令所司遍下诸道,起今后 文解差错,过在发解州府官吏。
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仕宦年未三十,请不除授县令。”因 下诏曰:“起今后诸色选人,年七十者宜注优散官;年少未历资考者,不得注授令 录。”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应诸出选门官并历任内曾升朝及两使判官,今 任却授令录者,并依见任官选数赴集。”从之。
周广顺元年二月,诏曰:“自前朝廷除官,铨司选授,当其用阙,皆禀旧规。 近闻所得官人,或他事阻留,或染疾淹驻,始赴任者既过月限,后之官者遂失期程, 以至相沿,渐成非次。是致新官参谢欲上,旧官考秩未终,待满替移,动逾时月, 凋残一处,新旧二官,在迎送以为劳,必公私之失绪。今后应诸道州府录事参军、 判司、县令、主簿等,宜令本州府,以到任月日,旋具申奏及报吏部,此后中书及 铨司,以到任月日用阙,永为定制。”其年十月,诏曰:“选部公事,比置三铨, 所有员阙选人,分在三处,每至注拟之际,资叙难得相当。况今年选人不多,宜令 三铨公事,并为一处,委本司长官通判,同商量可否施行。今当开泰之期,宜轸单 平之众,自今后合格选人,历任无违碍者,并仰吏部南曹判成,如文解差错,不合 式样,罪在发解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