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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文的特点

    (一)作者的法定性,特定的读者性

    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文起草者,只是组织的代笔人。公文读者具有特定性。有的公文的读者是特指的受文机关,有的公文的读者,是社会的全体成员。

    (二)作用的权威性

    公文具有代行法定职权的功能,对受文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强制性。

    (三)效用的现实性

    公文主要在现行工作中使用,效用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四)体式的规范性

    公文的体式,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体式,即规范体式。

    (五)制作的程序性

    公文从准备撰写到制作成文,都有严格的程序。

    二、公文的作用

    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领导和指导作用

    上级机关发给下级机关的公文,都具有领导和指导作用。上级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决定和规定等公文,必然要对下属机关产生领导作用。而批复等公文,则对

    具体工作产生指导作用。

    (二)行为规范作用

    通过公文发布的一些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等,同样对所辖成员起着规范和准绳作用。

    (三)宣传和教育作用

    公文在传达某一方针政策,规定人们应该怎么做的同时,还要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这就增强了它的宣传和教育作用。

    (四)联系知照作用

    机关之间的许多工作是通过公文进行联系、协调的,许多具体问题也是因此而得到及时

    处理的,还有许多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资料也是这样获得的。因此,公文在保证各机关正常而有秩序地开展工作上,起着极大的作用。

    (五)依据和凭证作用

    各种公文都反映了制发机关的意图,都具有法定的效力,受文机关则以此作为处理工作、解决问题的依据。公文不仅仅传达了发文机关的意图,同时也是证实这一意图的最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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